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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08年06月13日 08:00:21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21日证监许可【2008】40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权证及其相关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32.非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除股票类资产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基金资产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电话:021-38789898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HSBC Investments (UK) Limited (汇丰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1963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李选进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怡富集团(台湾)台湾区负责人特别助理、电子商务部经理、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和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
  李永清先生,董事,1955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山西新华印刷厂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山西新闻出版局财务处副处长、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副经理、房地产部副主任、投资实业总部监理。现任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Mr. Mark Seumas MCCOMBE,董事,1966年出生,1987年毕业于Aberdeen大学。曾任汇丰私人银行(法国)行政总裁、汇丰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董事、汇丰银行(土耳其)副行政总裁、汇丰私人银行(英国、海峡群岛和卢森堡)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1945年出生。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1963年出生,博士学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Mr. Alan Howard SMITH, 独立董事,1943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总经理和董事长、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副董事长。现任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任宏伟先生,监事,1952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Mr. Rudolf Apenbrink, 监事,1963年出生,博士学历。曾任汇丰银行(香港)固定收益销售部董事、汇丰银行(伦敦)固定收益销售部董事、汇丰投资(德国)固定收益资产管理主管、汇丰投资(德国)经理董事和汇丰投资管理(德国)首席执行官,现任汇丰投资管理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俞晴女士,监事,1970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美国国际集团(财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总监。现任本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1972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怡富集团(台湾)台湾区负责人特别助理、电子商务部经理、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和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1959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赵隽扬先生,督察长,1962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业务主任、荷兰银行上海分行财务总监、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规主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立辉先生,1975年出生,武汉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分析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行业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
  蔡立辉先生曾于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间担任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李选进先生 总经理;麦家仪女士 首席投资官;林彤彤先生 副首席投资官兼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贺轶先生 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朱文辉先生 债券投资经理;王春先生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邵骥咏先生 股票投资经理;孙宇先生 交易主管;蔡立辉先生 股票投资经理;严冀先生 投资董事;王品女士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结算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设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国建设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总经理: 李选进
  成立时间: 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1-38789998
  电话: 021-68596998
  传真: 021-68881922
  联系人:谈锷巍
  网址:www.hsbcjt.cn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尹东
  传真:010-66218888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021-63296188-82438、82410
  客户服务电话:95528,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全国)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http:// www.psbc.com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 Newman)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网址:www.i618.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 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87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78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网址:www.htsc.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务电话:0591-87547101
  联系人:杨胜芳
  网址:www.xyzq.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至1510室)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387899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22163307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何潮辉
  联系电话:010-8518 5000
  传真电话:0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思杰、于荣
  联系人:黎俊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08年3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408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投资人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①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
  ②后端认购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 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② 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2008年6月16日起至2008年7月18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2,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如投资人在2021年8月31日或之前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①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08.31(含2021.08.31)
  ■
  2021.09.01(含2021.09.01)起
  ■
  ② 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从2021.09.01(含2021.09.01)起停止接受后端申购申请。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 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 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和2022年5月31日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元、1.5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
  即投资人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和2022年5月31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可相应得到8210.18份和6617.04份基金份额。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于2007年5月31日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投资人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可得到9,090.91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②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2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1年后该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5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元
  赎回费用=15,000×0.5%=75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元
  赎回金额=15,000-75-180=14,74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基于宏观经济、现金流、信用分析的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严谨的结构化投资流程,本基金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股票(A 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随着投资人目标期限的临近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逐年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类资产、非股票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动态调整、控制风险、个股精选。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随着目标时间的临近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采用主动资产配置机制,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调整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在初始阶段追求获利水平、中期阶段追求市场收益、最后阶段追求已有资产的保值,组合的整体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以实现投资者的到期目标。
  (2)严格控制风险
  成功的投资是由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本基金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分析,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3)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处在转轨中的新兴市场,具有不同于海外成熟市场的特性,总体而言属于弱有效性市场。因此,为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中,本基金通过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以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动态调整型策略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目标时间型"基金。概括而言,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基金的投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股票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非股票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2)自上而下的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本基金将遵守既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确定的可浮动的空间范围内,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即从全球、区域和中国的宏观层面出发,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国民经济的增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调整、上市公司总体和各个行业的盈利变化趋势,结合市场估值水平的历史和区域比较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判断各类资产和资产细类的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自上而下地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包括股票资产中不同行业之间和债券资产中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与此同时,我们将通过由下至上的选券流程,从个体股票和债券品种的微观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的和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个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即,本基金在遵守各个时间段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将通过调整股票类和非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
  (2)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中国股票市场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新兴成长"和"中国资产"将是今后较长时间内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的投资方向。同时,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股票市场在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属于弱有效市场,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完全非有效市场的特征,即在中国股市内存在诸多低风险而高收益的股票,以及高风险而低收益的股票。
  因此,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为: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首先筛选出股票市场中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同时,严格按照基本面因素,自下而上地对个股进行严格筛选,并采用HSBC上市公司评分体系和CFROI(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进行定量筛选,最大程度地筛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具体选股步骤如下:
  1)以风险控制为前提股票筛选策略
  根据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和目标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流动性指标和波动性指标的筛选, 分别以换手率、市值指标和均方差指标作为衡量流动性和波动性的标准,剔除交易极不活跃或波动风险极大的股票。符合本基金流动性指标和波动性指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股票初选库。
  ●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按照换手率标准和市值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标准化处理后,按照一定权重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平均流动性、市值变化情况,以及本基金资金规模,相应调整进入股票初选库的股票流动性选择标准、计算标准和选择数目。
  ●波动性筛选
  在市值标准初步筛选之后,本基金将用均方差指标对股票波动性进一步进行筛选:标准差小于一定标准的股票进入下一步基金股票初选库范围,大于一定标准的股票予以剔除,以规避股票波动性风险;并根据股票初选库目标数量加以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平均波动性变化情况,以及本基金资金规模,相应调整进入股票初选库的股票波动性选择标准、计算标准和选择数目。
  2)注重有高收益风险比特征的个股精选体系
  对初选库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本基金股票精选库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有高收益风险比特征
  本基金以波动性来代表风险,在把符合流动性要求的股票筛选出来后,把股票按照波动性高低分为两类:V1(低波动性)和V2(高波动性)。本基金再对V1类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和内在价值分析,挑选出其中属于第Ⅱ象限的股票,即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特征的股票。
  ■
  ●全面指标分析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指标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优选出具有股价偏低并且公司基本面优越或相对其成长性估值偏低的个股进行投资。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① 市净率(P/B)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市净率的指导上限。如果一个发行 A 股同时也发行 H 股或 B 股的公司,其B股的市值会与A股市值相加导出公司市值总额。
  ② 每股收益率
  最近三年每股收益为正值,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参照其会计调整报表数据。
  ③ 年现金流/市值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年现金流量与市值的比率的指导上限。计算中所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④ 股息率
  以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的股息率水平,确定股息率的下限。
  ⑤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考察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比较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行业中的水平,并预测今后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⑥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考察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比较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在行业中的水平,并预测今后2年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3)以CFROI(投资现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借鉴股东汇丰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投资经验,建立了以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即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力、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也就是重点分析投资现金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 重点如下: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因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贴现率;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仍然会有倒闭的可能,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性,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经济回报、再投资比率、行业竞争力、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因此以投资现金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估值公式如下:
  ■
  此外,本基金的财务分析体系还包括:相对估值指标分析、财务约束分析、现金分红分析。根据公司的不同特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予以其它财务指标的分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4)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3)债券投资策略:
  1)动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目标期生命周期型基金。在投资初始阶段,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奉行较为"积极"的策略;随着目标期限的临近和达到,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逐步转向"稳健"和"保守",在组合久期配置、组合久期浮动权限、个券选择上相应变动。
  2)久期匹配策略
  本基金将以"汇丰晋信生命周期债券基准-2026年"为跟踪基准,对基准久期加以适当浮动,来建立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也将随着跟踪基准久期的变化相应调整,使其与基准相匹配;同时组合久期可以偏离基准久期的浮动权限也在不断下调,以此来不断降低债券投资组合的风险。
  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匹配策略:
  ■
  3)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利率预期、收益率利差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等其他投资策略。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的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评价债券的信用程度。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08.31(包括2026.08.31)
  业绩比较基准=X * 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 +(1-X)*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其中X值见下表:
  ■
  (2)2026.09.01(包括2026.09.01)后
  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MSCI中国A股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目标时间的临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逐步降低,而非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上升。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也相应进行调整以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生命周期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投资者目标时间期限的接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收益在投资初始阶段属于较高水平;随着目标投资期限的逐步接近,本基金会逐步降低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转变成为中等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在临近目标期限和目标期限达到以后,本基金转变成为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逐年调整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其他收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如下: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管理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托管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