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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08】784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孙昌海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Jean-Yves Coli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1990年加入Caisse Nationale de Crédit Agricole,历任资本市场部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1997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任风控绩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 许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 陈基华先生:董事 经济学硕士。1994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沙特阿拉伯ALJ(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总监及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起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张金鳌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1979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计划部、国际部、发展规划部、稽核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资金营运部等多个部门的领导职务。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的行长,参与筹建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 季立刚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1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曾长期担任上海市复旦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先后在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做访问学者。2006年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孟焰先生:独立董事 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1982年起任职于中央财经大学,曾担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主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财政部独立审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 Michael Pettis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MBA。曾就职于Manufacturer Hanover Trust、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并曾在Bear Stearns 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及负责人。曾先后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公共事务学院和商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全职访问教授。 2、公司监事 唐建邦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研究员。1970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科技部、信息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的领导职务。1998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0年至2008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国际协调发展部负责人。 毛远建先生:监事 高级政工师。历任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人事部副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意女士:监事 管理学硕士。2002年4月-2004年7月就职于上海银行,先后在资金财务部和国际业务部任职; 2004年8月-2007年8月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担任运营部主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燕斌先生:监事 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1997年7月-1999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作,担任法律顾问职务;1999年7月-2002年4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工作,担任高级经理助理;2002年7月-2007年9月在上海华虹有限公司工作。现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先后任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业务处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孙昌海先生: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1998年9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2001年3月起任上海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7月起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栾杰先生:投资总监 12年证券从业经验,5年基金管理经验。曾担任华宝信托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2003年6月至2007年8月担任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担任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6月至同年8月担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曹剑飞先生:基金经理 统计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具有4年的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经历。历任长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分析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华宝兴业先进成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成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栾杰先生,公司投资总监(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客户、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原则上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负责人自律、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自律的基础上,检查各类风险隐患,规范业务流程,落实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公司设立独立的研究、投资、交易、运营清算等部门,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的日常监督 风险控制部在运营总监的直接监管下独立运作,并具备自有的技术及应用程序。风险控制部门在管理层的协助下,与监察稽核部紧密合作,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修正措施,确保公司业务行为遵守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风险控制部参与到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可随时获取所有投资组合的信息。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者,对各自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必须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流程和限额,认真配合和支持风险控制部的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的风险信息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回顾。分析基金的阶段表现和相应风险,报告使用的主要指标包括波动率(σ)、半方差(Semi-Variance)、贝塔(Beta)、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久期(Duration)、在险价值(VaR)等。投资组合的审核记录将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呈报。投资组合的审核确保向客户介绍的投资程序能正确落实。 (4)第四道防线: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日常法律监管和定期内部审计,进一步降低公司和公司旗下基金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控制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各种风险和稽核内审报告进行审议,确保各项控制制度和控制流程的有效执行。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议,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56个城市设有营业网点,全行员工6万余人。截至2007年年末,资产总额为21036.26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205.13亿元人民币。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 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2007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07年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交行的总资产排名上升至第69位,一级资本排名第68位,还连续三年蝉联世界品牌实验室"银行类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 .1)"。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10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年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科瑞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泰达荷银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鹏华中国50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富国天益价值基金、华安宝利基金、中海优质成长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预算风险基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天治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华夏蓝筹核心基金、博时新兴成长、华安策略优选。此外,还托管了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等11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三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朱文洁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http://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顾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站:http://www.gtja.com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6)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cn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全国通用,免长途)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联系人:张勤 客服电话:020-96210 网站:http://www.ax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李健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84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人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其中,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理财咨询中心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理财咨询中心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理财咨询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理财咨询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理财咨询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暂时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投资成长性行业,力求为投资者取得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借助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自上而下精选增长预期良好或景气复苏的行业,深入挖掘目标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自下而上挑选个股,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综合判断股市和债市中长期运行趋势,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1)宏观经济。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影响股市和债市运行趋势,研究员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主要关注的宏观变量有: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政策环境。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财政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国债发行、M1和M2增长率、利率水平以及信贷规模。资本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股权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多因素分析方法,综合考察以上三种政策对于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中长期影响。 (3)资金供求。资金面是影响证券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的直接因素,管理人重点分析金融市场现实和潜在的资金供需情况,股市、债市投资品种的供求关系,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的资金运用情况等。根据资金供求的分析结论,研究判断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 2、成长性优先的行业配置策略 (1)本行业成长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对于成长性行业的重点配置。在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中,成长性行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从行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处于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成长期的行业,处于这两个阶段的行业增长率快速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超出市场平均水平,获得超额收益率的可能性很高;二是短期内处于复苏景气阶段的行业,部分行业虽然从长期来看并未进入成长阶段,但仍存在阶段性景气复苏的可能性,这往往是由于经济周期波动、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造成,从较长时间来看,投资于此类行业的收益率水平往往趋于市场平均值,但若能够准确预计行业的阶段性复苏,则有可能抓住行业阶段性成长的机会。 (2)成长性行业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23大类的分类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指标综合判断行业的成长性。筛选出成长性行业将每六个月进行更新。 定量标准: 1)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其核心是未来获得收入与盈利的能力。为了方便反映行业成长性,管理人将对行业近三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测算,并对测算结果分别进行排序。对于该三项指标中至少有一项增长率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行业,将进入本基金管理人重点研究的范围。 2)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成长性的行业具有在超额收益率和收益波动性等方面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特点。为反映成长性行业的上述特征,管理人自行开发了行业动量模型,利用经风险调整的超额收益作为反映行业运行趋势的重要指标,并以此作为判断行业是否进入成长期或阶段性复苏的辅助指标。 定性标准: 对行业基本面的深入分析也是判断成长性行业的重要途径。从行业自身来看,行业的成长性将受到行业发展阶段、行业景气程度、行业竞争状况、政策扶持程度、所处产业链地位、是否具有垄断性等多个定性指标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各行业基本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针对各行业的特殊性重点考察对其成长性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对行业的下述六个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分别就每个因素对该行业的影响做出"有利"或"不利"的判断。 1)行业发展阶段。根据行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假定,行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在投资价值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其中处于快速成长期(Rapid Growth)和成熟成长期(Mature Growth)的行业具有最高的投资价值。管理人将根据行业整体的增长率、销售额、竞争状况、利润率水平、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多个指标,对各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做出合理判断,并由此确定行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和当前的投资价值。 2)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景气程度反映了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盈利能力,是判断行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业景气程度和行业自身特点及国家宏观经济周期具有密切联系,因此管理人将会以对宏观经济的研判为基础,根据经济所处周期的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不同影响,并综合考虑行业技术进步、行业组织创新和社会习惯改变等因素,对行业景气度及行业景气状态的可持续性做出判断。 3)行业竞争状况。根据波特对行业竞争五因素(新的竞争对手入侵、替代品的威胁、客户的议价能力、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和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的分析,这五种因素影响着价格、成本和企业所需的投资,并综合起来决定着某行业的吸引力和行业中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管理人将以该五因素为关注重点,对各行业的内部及潜在竞争情况进行分析,以判断行业竞争结构对长期盈利的影响。 4)政策扶持程度。对于政策鼓励的行业,国家会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措施并且提供财力保障及优惠的税收制度来营造激励的环境和氛围,这为受扶持行业的长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降低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容易形成行业持续性盈利的预期。管理人将在对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着力筛选受政策扶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5)所处产业链地位。行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制约,也受制于上下游产业的发展状况和所处阶段以及整个产业链中价格传导机制的影响。因此,在对宏观经济周期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判断行业所处产业链地位将有助于正确预计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判断其投资价值。 6)是否具有垄断性。具有垄断性或资源独占性的行业因其进入壁垒高、沉没成本高等原因,其行业竞争程度低,企业的垄断性收益具有长期可持续性。垄断性的来源主要有自然性垄断、政策性垄断等,其中自然性垄断的超额收益持续性较政策性垄断的持续性更强。管理人将具体分析具有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地位成因、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发掘具有长期垄断性收益的行业重点配置。 综合判断: 在对各行业的定量指标进行排序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影响各行业的定性因素做出的"有利"或"不利"的判断,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行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性评分并排序。对于排名处于前50%的行业,将作为成长性行业进入本基金重点研究和投资的范围。 3、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筛选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综合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选择成长性行业内基本面优良且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最终的投资组合构建。 定量分析: (1)对个股的定量分析将主要依靠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公司金融工程部门将根据每季度上市公司公报的财务数据,按成长性、价值性和盈利性等分类标准计算相应的量化指标。主要采用的量化指标有: 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 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在计算上述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每个行业内的个股按历史数据计算的成长性、价值性和盈利性指标进行排序,处于每项指标排名前50%的股票将进入研究范围,公司研究团队将在筛选结果的基础上对相关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基本面研究。同时,由于本基金的风格为成长性优先,因此在个股筛选层面本基金也将把成长性指标作为重点考虑因素,进入成长性指标排名前25%的个股,若价值及盈利等指标能达到市场平均水平或以上,将成为重点研究对象。 (2)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量化方式对各上市公司的部分财务指标的未来变化进行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利用DDM和DCFM等模型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计算。公司内在价值是判断公司合理估值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股票价格合理区间的衡量尺度。管理人将定期对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估算的内在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市场价格长期低于内在价值的个股,由于其出现增长潜力的可能性较大,也将成为公司研究团队重点研究的对象。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还将发挥其在股票研究方面的专业优势,综合利用卖方研究报告、实地调研和财务分析等多种手段,对进入研究范围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从定性的角度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成长潜力较大的股票进行投资。定性的主要指标包括: (1)行业地位突出 (2)主营业务具备核心竞争力 (3)公司管理能力强 (4)财务状况稳健 (5)具备专利等排他性资源 (6)技术创新能力强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行债券投资管理,以实现稳定收益和较高流动性的投资目标。主要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灵活管理、曲线合理定价、曲线下滑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管理架构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对股票库进行分级管理,不同层级的股票有不同的筛选标准,并相应设置了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以确保基金投资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本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第一层面: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层面,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第三层面,基金经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其独立性不得受到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影响。 (3)投资流程 1)研究部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 研究人员通过宏观、策略和分行业研究,并且借助数量模型的定量分析,对宏观、策略以及行业做出一定的判断和预期,精选出增长预期良好或周期性成长复苏的行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最终决定行业配置。 在个股精选方面,研究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实地调研并结合卖方研究所的研究成果,确定股票库。同时,为了保证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本公司建立严格的分级股票库制度。股票库分为一级库和二级库两个层级,一级库是投资的核心,基金股票投资的70%市值来自一级库股票,只有研究深入、持续跟踪,基本面良好的股票才能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为了实现丰富基金投资组合、增加超额收益的目的而建立的,股票的入库标准相对低于一级库,同时二级库股票的投资比例限额小于一级库股票投资的限额。两级股票库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2)金融工程小组提供模型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定量分析,提供数量模型、优化模型及投资组合模型等模型支持,并定期将行业趋势分析和股票排名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和基金经理。 3)基金经理确定实际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结合量化分析的结果对股市做出判断,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投资组合模型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根据指令予以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信全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第一个覆盖了沪深两市的交易所的权威指数,具有市值覆盖率高、行业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等特点。而中信全债指数是第一个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全部纯债种类的统一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和更强的流动性。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我们通过选取相对科学的权重比例整合上述两类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以更加客观合理地衡量投资业绩。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其风险和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5%-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券种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投资的股票资产的80%;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6、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中个别投资品种持仓过大带来的变现困难。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集中持股风险 本基金"行业成长"的股票组合构建方法,容易造成对某些行业或企业持仓过于集中的情况,这也会带来一定的资产变现困难,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行业成长",故重点投资对象是增长预期良好以及景气复苏行业内的股票,而集中投资于有限的若干行业的风格可能会导致一定的风险。在某一特定时期内,这些行业的股票有可能表现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数。此外,基金管理人如果不具备明显的行业选择能力,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可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1)内在风险: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产生的风险。包括人为过失、违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2)外在风险:因其他风险如法律、法规、公共责任等而产生的营运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