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08年10月16日 08:03:13 中财网
  基金代码:090007 基金简称:大成策略回报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
  重要提示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08】110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交易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委托投资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国际业务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学历、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专家队伍,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以"诚信、稳健、创新、服务"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力求为投资人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8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福、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1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
  张树忠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1989年7月-1993年2月,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讲师;1993年2月-1997年3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1997年3月-2003年7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年7月-2004年6月,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4年6月-2006年12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月-2008年1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月-2008年4月,任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王颢先生,董事,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年12月-2002年9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9月-2004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4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北川先生,董事,博士.1989年8月-1992年6月,任建设部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项目经理;1992年6月-1994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项目经理;1994年4月-1998年5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信贷一处信贷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1998年5月-2001年10月,任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1年10月-2006年10月,任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华夏银行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2006年10月-2008年4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2008年4月,任人保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2008年7月起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光大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蔺春林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1970-1971年,解放军信阳坦克师锻炼;1971-1987年,任兵器部5107、5137厂生产会计员、财务处长;1987年-1998年,任湖北省财政厅中央企业处副处长、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助理;1998年-2005年,任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员助理、副专员、专员、党组书记;2005年8月,任中央纪委、中组部金融巡视组局长;2007年1月退休.
  于绪刚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及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客座教授、华北电力大学客座教授.1990年-1995年,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95年-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习;1999年,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访问学者;1999年-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习;2001年起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万曾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局长,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现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刘大为先生,独立董事,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处长),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副局长),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监事会:
  胡学光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1992年-2003年4月,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导师;2003年5月至2008年8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83年2月-1987年6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处长;1987年6月-1994年6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1994年6月-1999年6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年6月起,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部局.
  黄建农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于华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1989年-1991年,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1991年-1997年,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1997年-2000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00年-2004年1月,任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4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一烽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84年-1992年,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1992年起历任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起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5年4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6月27日-2008年8月22日,曾担任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年-2002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年-2006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6年1月-7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年8月-2008年5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8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周建春先生,管理工程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1998年1月-1999年9月,任职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证券管理总部,从事投资和研究工作;1999年10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景博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助理、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景福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助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8名.名单如下:
  刘明,投资部总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邓韶勇,交易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建华,投资部副总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尚前,投资部副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施永辉,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丹,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姚瑢,投资部副总监兼高级研究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蓓琳,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等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七)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注册资本:282.1689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098761
  联系人:张建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基金托管部总经理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历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2008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巨田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共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0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QDII、定向委托资产、企业年金基金等资产的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围绕主要业务环节和内容,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主要有:
  1.通过技术系统,设置基金投资相关参数,对基金投资组合、投资比例、禁止投资品种等每日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投资,系统自动预警,托管人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提示等方式要求管理人改正或上报监管机构.
  2.通过系统和人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立即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021-53599588,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名称: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郑丽芳
  电话:0755-83195090,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201室
  联系人:廖红军、李宁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3/2274/2275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联系人:徐舲、朱君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电话:0755-83195915
  传真:0755-83195061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17楼
  法人代表:吉晓辉
  客服热线:95528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网址:www.spdb.com.cn
  (9)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351666-8240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深圳市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04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12)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电子邮箱:liujh@csco.com.cn;
  (1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2024184、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1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周晖
  电话:0731-4403360
  网址:www.cfzq.com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c168.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委托电话:4008-888-318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1-63219781
  伟真:027-85481900
  网址:www.cjsc.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网址:www.gtja.com
  (2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网址:www.csc108.com
  (2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韶明
  客服电话:400-8888-555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7)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网址:www.i618.com.cn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2000.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23219278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020-96210
  联系人:张茜萍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558003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50818887
  传真:021-68815009
  网址:www.ebscn.com
  (33)中信万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陈向东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网址:www.wtzq.com.cn
  (3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0379-64902266,021-52574550
  联系人:龙涛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36)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网址:www.bigsun.com.cn
  (3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江欣
  联系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就明
  客服电话:961130
  联系人:张建平
  电话:0769-22119423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3433794
  网址:www.pa18.com
  (4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网址:www.htsc.com.cn
  (41)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姚桥盛
  客服电话:0750-3160388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杜颖灏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网址:www.xcsc.com
  (4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公司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邮政编码:230001)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0551-95888
  联系人:程维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45709
  网址:www.gyzq.com.cn
  (4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客服电话:021-962518
  联系人:谢秀峰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063
  网址:www.962518.com
  (4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5161671
  联系人:马文玲
  电话:0551-5161670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uaans.com.cn
  (4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层
  客服电话:021-68419393-1259
  传真:021-68419867
  网址:www.xyzq.com.cn
  (47)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沈继宁
  公司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客服电话:96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网址:www.ctsec.com
  (4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18、19楼(邮政编码:210005)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客服电话:400-8888-198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网址:www.thope.com
  电子邮箱:xtzqbgs@thope.com
  (4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网址:www.dfzq.com.cn
  (5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1)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邮政编码:5702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春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2)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2081
  网址:www.stocke.com
  (5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服电话:022-28455588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54)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电话:0731-2882340,0571-87782047
  传真:0731-2882332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中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3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6)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人代表: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
  办公地址: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
  负责人:夏善胜
  电话:010-65813529
  传真:010-65816534
  经办律师:吴军、孟娟娟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0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2008年10月20日-2008年11月21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拟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通知.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被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九)认购的数额限制
  1.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20%
  5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50%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1: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份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满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4.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1.50%
  5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持有基金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0%
  1年≤T<2年0.25%
  T≥2年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T+2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通知.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通知.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销售渠道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兼顾当期收益;同时,实施积极的分红政策,回报投资者.
  (二)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3%;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3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或变更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处于合理估值范围内的价格投资于具有持续稳定高分红记录的企业、具备持续稳定分红潜力的企业以及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并在坚持长期投资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配置策略,应对短期波动,获取超额收益"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理念.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趋势投资策略进行总体资产配置;在行业配置、个股投资上分别实施行业轮动投资策略、核心-卫星策略、价值投资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以期在承担中高风险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同时,强调收益管理,实施收益管理策略,以期在增长期及时锁定收益,制度性的减少未来可能的下跌风险,增加投资总收益.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债券投资为辅进行积极资产配置.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采取趋势投资策略进行总体资产配置,即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货币金融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等因素"自上而下"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对各个市场的趋势判断,在此基础上基于稳健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的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行业轮动投资策略进行行业配置,即紧密跟踪国家产业和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关注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行业周期分析、行业特征指标分析、行业内竞争结构分析以及国际产业迁移进程分析等确定本基金各行业的投资比例,当预计某个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发生变化时,动态调整各行业的投资比例.同时,利用数量化模型优化行业组合,增强本基金行业配置效率.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发展政策,与国民经济增长高度相关,能够适应、满足、推动消费升级及产业升级等需要,具有垄断特征以及高附加值等行业,适时采用行业集中或者行业分散策略,获取行业超额收益,平抑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对股价波动带来的影响,保持基金分红水平与净值的长期协调稳定增长.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策略,进行股票资产配置,即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红利股,同时兼顾成长股的投资,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本基金投资于红利股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对于红利股、成长股分别采用价值投资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进行投资.
  (1)红利股
  对于红利股投资,本基金采用价值投资策略,即适时评估红利股的内在价值,并与其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投资处于合理估值范围内的红利股.红利股是指过去两年有分红记录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企业的历史分红记录、现有分红能力、流动性等特征,挖掘具有长期分红潜力的红利股企业进行投资.主要考核标准包括:
  ①历史分红记录良好,过去两年连续分红;
  ②现金红利派息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③短期负债率较低,长期负债率处于合理范围以内,自由现金流良好.
  (2)成长股
  对于成长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投资策略,即通过精选具备持续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充分分享由于股票市场价值不断上升所带来的收益.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企业估值水平、盈利能力、管理层能力、核心竞争力等特征,选择具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企业投资.主要考核标准包括:
  ①主营业务清晰,成长性良好
  企业的盈利能力取决于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企业的利润构成,通过对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定量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
  ②具备高效的管理团队,重视股东利益
  企业的管理团队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资源的配置效率起着重要作用.本基金将通过实地调研、高层访谈等方式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团队氛围、是否重视股东利益、是否具有制定和调整企业发展战略的能力等特征进行定性分析.
  ③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资源独占、技术领先、品牌优势、企业凝聚力等特质所形成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果,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有助于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挖掘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变化,结合本基金收益实现情况,适时调整(1)、(2)两个层面的权重分配,以期达至最优组合绩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采取较为积极的策略,通过利率预测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债券信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1)利率预测分析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当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组合中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获取价差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的投资,降低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债券信用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的违约概率,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捕捉价格优势或套利机会.
  (4)收益率利差分析
  本基金将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之间、不同市场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选择适当品种,获取投资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策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以期降低组合风险,锁定既有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收益管理策略
  本基金强调对收益的管理,以期在增长期及时锁定收益,制度性的减少未来可能的下跌风险,增加投资总收益.
  本基金的收益管理策略分别体现在类属资产配置、股票投资、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和定期收益监控四个方面.本基金在类属资产配置过程中重视趋势预测,及时调整组合风险水平;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重视短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匹配;本基金采用积极策略运用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锁定收益;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制度性的按季监控收益实现状态,综合考虑证券市场趋势、投资计划安排等因素,在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积极分配收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
  宏观研究员就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对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做判断,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置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分析结果,拟定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建议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投资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
  基金经理综合各行业研究员的研究成果,根据不同行业景气的周期变化,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行业配置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经理制定详细的行业配置计划并经授权后执行.
  2.投资品种选择的决策程序
  (1)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必须已经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股票必须经过股票投资基本库、股票投资初选库和股票投资备选库的筛选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①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判断股票是否存在明显风险,确定股票投资基本库;
  ②研究员通过大量研读券商研究报告,根据自己的综合分析判断,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初选库;
  ③研究员选择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后,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确定该股票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④基金经理从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向债券投资研究员提出债券投资需求,债券投资研究员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债券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研究员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稽核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
  监察稽核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向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提交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会议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35%,所以采用股票指数和债券指数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中信债券指数是横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统一指数,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此,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选取中信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有关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市场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股票型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须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规定;
  (13)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将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存在较大影响,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存在较大影响,可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