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08年10月22日 07:42:28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08 】1104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申购资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三十年
  联系电话:+86-21-63353535
  联系人:王菲萍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1957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年至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年至1992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1992年至1996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毛剑鸣先生,董事,1969年出生。美国肯特州立大学金融博士毕业。1992年至1994年在阿克隆大学任经济系助教,1995年至1999年在肯特州立大学金融系讲师,1999年至2002年任HFR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2002年至2007年任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副总裁及高级投资策略师。
  杜平先生,董事,1963年出生。经济师,法学硕士。1989年至1990年在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任科员、副主任科员,1990年底至1993年初在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任副市长秘书、主任科员。1993年初至1998年初在交通银行总行秘书处、条法处先后担任副行长秘书、行长秘书、党组秘书。1998年起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2000年7月任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2003年10月起加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
  陆文清先生,董事,1958年出生。高级经济师,硕士。1981年至1983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83年至1986年任职于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参处。1986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1990年至1996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1996年至今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裁。
  Max Diulius先生,董事,1963年出生。巴黎工商联会商学院毕业;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市场与开发部主管;曾任法国巴黎银行固定收益基金经理,法国巴黎银行并购融资、法国巴黎银行公司发展部和资产偿还部主管等。
  毛应樑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出生。1961年至1985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1985年至199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1年至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9年至2003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顾问。
  蔡克刚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法学硕士。1974年至1976年任职于英国伦敦艾理士活特律师行,1976年至1999年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合伙人。1999年至今任蔡克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袁恩桢先生,独立董事,1938年出生。曾任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现任上海市经济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顾问。
  赵霄洛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曾任职于司法部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鸿儒先生,监事,1930年出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在莫斯科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毕业,获副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处长、局长、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自2007年12月起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法国巴黎金融市场研究院硕士毕业。1991年至2000年先后在法国巴黎银行韩国首尔分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总部及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分公司工作。2000年至2003年在法国巴黎巴私人银行香港分公司任香港及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2003年至2007年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本分公司首席代表及总裁。2007年10月至今兼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分公司首席执行官。
  王厚谊先生,监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负责人。195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自1978年起任职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1994年任职万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任办公室主任;1997年任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薪酬部经理。2004年1月加盟本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毛剑鸣先生,总裁,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副总裁,1964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90年至1993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总裁,1999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来肖贤先生,1969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本公司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在本公司任职之前,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
  (5)基金经理
  王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自2001年起从事金融工作,曾在上海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和债券投资业务;2004年起从事基金行业,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基金经理,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任长信利息基金(原利息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起任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总裁、副总裁、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组合投资经理代表。委员会执行委员在会议期间对所决策事项有投票权。
  非执行委员有下列人员组成:研究负责人、宏观及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组合投资经理。非执行委员对需决策事项可发表观点,但不参与决策事项的投票表决。
  本公司总裁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和风险管理总监和首席金融工程师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本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资产净值,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本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公司的基金各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部:该部门直接向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IT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检查其遵守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此类事项,定期向总经理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8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1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8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5只,其中封闭式10只,开放式85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9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8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全球托管人》、《环球金融》、《财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国际国内媒体评选为2007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工商银行托管服务获得的该类奖项累计已经达到12项。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臵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臵,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16
  联系人:王伟 陈景新
  客户服务电话:+86 21 962299或400 880 8588
  网址:www.swbnpp.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bnpp.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 +86-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86-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86-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李群
  传真:+86-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秦莉
  传真:+86-10-65541281
  网址:www.ecitic.com.cn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户服务电话:+86-21-962999
  联系人: 吴海平,翁敏芬
  传真:+86-21-62521689
  网址:www.shrcb.com
  (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传真:+86-21-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86-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86-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86- 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传真:+86-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755- 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11、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888
  传真:+86-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86-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传真:+86-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86-21-95503或400 8888 506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6)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86-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79
  联系人:陈景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68818100
  传真:+86 21 6881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61238888
  传真:+86-21-61238800
  联系人姓名: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 薛竞、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08】1104号文《关于核准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8年10月27日到2008年11月2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同时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认购方式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60%
  100万(含)~500万0.40%
  500万(含)~1000万0.2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净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40.36元=59.64元
  认购基金份额=(9,940.36元+10元)÷1.00元=9,950.36份
  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认购基金份额=(10,000元+10元)÷1.00元=10,010份
  本基金认购费在A类基金份额认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本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本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本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不超过3个月(具体封闭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告说明),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办理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限于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80%
  100万(含)-500万0.50%
  500万(含)-1,000万0.3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A类与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天以下0.15%
  30天(含)~1年以下0.10%
  1年(含)~2年以下0.05%
  2年以上(含2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0.80%)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920.63 = 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 / 1.056 = 9,394.5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可得到9,394.54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56 = 9,468,7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可得到9,468,750份A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 / 1.058 = 9,451.8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元,则可得到9,451.80份B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30天,赎回费率为0.1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58 = 10,580 元
  赎回费用 = 10,580 × 0.15% = 15.87元
  赎回金额 = 10,580 - 15.87 = 10,564.13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4.13元。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本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本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参与新股申购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5%。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限于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获得;不在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及权证。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把握固定收益市场、股票首发或增发等低风险投资机会,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保本金稳妥并令资产获得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基金在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本基金中是指基金总资产在转债、债券、IPO/转债申购和现金证券的投资比例分配,资产配置是投资获利的决定性因素。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资产配置对总收益的贡献度超过80%,对收益的波动解释超过90%。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的综合分析,决定在转债、债券、IPO/转债申购和现金资产上的资金分配。宏观经济分析将基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着重于对中国经济的运行环境、中国经济的增长前景、行业发展的分化、企业盈利的增长趋势等问题进行考察与评估;市场运行趋势分析将主要集中在对市场估值水平、资金供给、市场信心、市场运行周期、市场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市场未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判断与预测。
  在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判断后,结合基金的流动性要求,确定债券、转债、现金及IPO/转债申购的资金配置比例。此外,回顾与调整是资产配置策略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按季度定期对基金的配置策略进行检视与调整,当遇到重大市场变化或政策变化时,本基金将及时对该事件进行评估并对资产配置策略进行调整,以确保资产配置策略能够及时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的变化进行反应。
  2、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确定一个阶段对债券市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和策略。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和宏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利用信用分析对信用产品进行投资选择,信用分析包括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环境分析。
  1)信用评级体系: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公司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投资的研究支持基础。我们的评级体系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从行业至公司。
  2)信用环境分析:信用产品与无风险品种之间的利差包括税收利差、流动性利差和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取决于债券的信用风险大小。流动性利差的影响因素则较为复杂,包括供求关系、产品的再融资能力、变现能力等。在新股申购收益率远高于其他固定收益品种的情况下,流动性利差有时远大于信用利差,从而成为影响信用产品收益率的主要因素。因此,信用产品的投资策略必须兼顾收益率与流动性。研究信用市场环境的变化,掌握并预测信用利差波动的规律,以此作为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3)套利策略
  除了确定整体的投资策略和大类债券资产的比例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努力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控制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跨市场回购交易的套利操作。适当把握交易所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在银行间通过正回购低价融入资金,然后择机在交易所高价放出,从而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来获取相对低风险的套利收益。
  2)融资养券的套利操作。当债券市场上部分债券品种的收益率上升较快时,其与回购利率之间的利差也会相应扩大,本基金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上通过滚动融资的方式买入较高收益率的债券并持有一段时间,以期获得债券收益与回购成本之间的套利收益。
  3)回购掉期的套利操作。一般情况下,长期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存在期限溢价,其利率水平相对短期回购要高,特别是当市场普遍预期未来货币市场利率将会上升或者波动性增大的环境下,这时候,投资需求者为了提前锁定未来融资风险,一般会增加长期限回购的融资需求并愿意支付较高溢价。在这种情况下,长期限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的利差就会扩大,两者之间或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回购掉期套利策略就是利用不同期限回购利率的差异,在连续借入短期资金的同时,放出长期限资金,以获取无风险的利差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1)结合公司分析及期权分析,寻找投资标的。分析转债公司基本面,确定转债期权的隐含波动率,结合转债的纯债价值确定转债价值,寻找低估的可转债。
  2)通过统计分析把握阶段性机会。结合转债的上市、进入转股期、赎回公告等事件发生前后的表现。
  通过以上两方面研究寻找转债投资机会。
  3、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在股票和转债(包括传统转债和可分离转债)发行市场上,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和转债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发行转债公司的基本面,估计上市后的合理价格,判断是否参与新股及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同时,由于新股和转债申购收益率有差异,为提高基金申购收益率,本基金以2006年以来沪深市场发行上市的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为样本,分析同时有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发行时的影响申购收益率因素及规律,确定最优申购策略,并根据当时的一级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五)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与估值状况;
  在充分权衡固定收益证券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六)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流程
  资料来源: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总监基于投资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长期策略分析报告而做的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决策批准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部分总体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是研究力量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和著名经济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有宏观经济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由固定收益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采用利率预期策略等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后,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在战略配置基础上,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债券市场未来的行情走势,采用利率免疫化、久期控制等债券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具体投资指令后由交易部门实施;(模型试算)
  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管理部门,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中国债券总指数目前的涵盖范围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本一致,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以此总指数为基准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
  第二,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三,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销售服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0.6%,在认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按认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60%
  100万(含)~500万0.40%
  500万(含)~1000万0.2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
  2、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8%,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80%
  100万(含)~500万0.50%
  500万(含)~1000万0.30%
  1000万(含)以上1000元
  3、赎回费用
  A 类与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天以下0.15%
  30天(含)至1年以下0.10%
  1年(含)至2年以下0.05%
  2年(含)以上0%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